(一)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四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五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六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是否存在上述情况,由法院综合认定;如果被告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,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主张损害赔偿金,具体的数额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”,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,包括:
1.物质损害赔偿金:为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,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,综合考虑当事人住所地、经济收入、居住地等因素。
2.精神损害抚慰金: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(1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(2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
(3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(4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(5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(6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,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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